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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个税怎么算 北京二手房个税

当前位置:典典美家 > 装修知识 > 房产 日期:2018-10-12

二手房个税是由卖方交纳的,实践中,也有些当事人约定由买房交纳,一般来说这些约定都是有效的。那么,二手房个税怎么算呢?下面来看看吧。

一、二手房个税怎么算

根据相关规定,目前我国二手房的交易税费种类,主要分为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其中常见且额度较大的为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等三大类。

各类税费根据不同的情况,缴纳的标准也不一样。具体情况主要划分为三大类,包括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产权满五年与未满五年、首次置业与二次以上(包括二次)置业。

根据当前实施的税费征收规定,产权未满五年的房产,需缴纳5.6%的营业税,1.5%的个人所得税,在此前提下若为普通住宅,且首次置业,那么契税缴交标准为:90平方米以下1%,90至144平方米1.5%,144平方米以上3%;二次以上(包括二次)购房则无论面积大小均为3%。

产权满五年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契税的缴纳标准和上述一致。营业税方面,普通住宅可以免交,高档住宅则要按差额缴纳,差额即为本次交易价减去原来购买价的数额。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买方得缴纳契税,卖方则要承担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北京二手房个税

如二手房交易中房屋性质属于普通住房的,购房者属于首次购房,其契税税率为2%,非首套房则是4%;如房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契税减按1%;如果卖房者住房满5年,只需交1%的个人所得税,如果不满5年,除了交1%的个人所得税,还需要交5.6%的营业税及附加。

也就是说,二手房面积在90至140(不含)平方米,如果是首套房超过5年的,房屋买卖双方只需交3%的税;如果非首套房且住房不满5年,双方就需要交10.6%的税。

如交易房屋是非普通住宅,买方则按4%的率税缴纳契税;卖方房屋如果未超过5年则全额缴纳5.6%的营业税及附加和1%的个人所得税;超过5年的,差额缴纳营业税,也就是按本次成交价款缴纳1%个人所得税后,再用本次成交价格减去上一次完税价格的差额乘以5.6%合并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如果二手房交易中房屋性质是非住宅,比如车库、铺面、仓库等,买房者需要交4%的契税,卖房者则需要缴纳1%的个人所得税、3.5%的土地增值税和差额征收5.6%营业税及附加。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介绍的二手房个税怎么算,希望能够帮助到您。更多关于二手房个税的相关资讯,请继续关注武汉爱家网装修网。

在买房过程中,由于置业者不清楚购买二手房具体应该缴纳哪些税费,所以在买房时会出现预算不足的尴尬境地。下面小编将介绍天津二手房交易税费都有哪些以及产生的税费问题。

二手房税费是指在二手房交易中涉及的所有费用,分为税和费:

(1)税

契税:通住宅税率1.5%,非普通住宅税率3%(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印花税:个人购买或转让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营业税:1、房产证未满五年的,需要缴纳总房价的5.5%;2、房产证满5年的,并且面积在144以上的需要缴纳房产交易盈利部分的5.5%;3、房产证满5年的,并且面积在144以下的不需要缴纳。

个人所得税(卖方缴纳):对住房转让的个人,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有关凭证,能够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应采取查帐征收,依应纳税所得额的20%计征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有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应采取核定征收,税率暂定为计税价格的1%。对个人转让现自有住房并在现自有住房转让2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时间以新房房产证时间为准),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

具体办法为:个人重新购房金额大余或等于原有住房销售额的,可向所在区地税部门申请全额退还原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购房金额小于原自有住房销售额时,按照现购房金额占原售房金额比例,向区地税部门申请同比例退税。规定“个人转让自用满2年且是家庭唯一住房取得的所得,暂不负担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费

综合服务费:普通住宅5元/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非住宅11元/平方米

产权登记费:住宅80元/户;非住宅550元/户

土地登记费:35元/套

交易评估费:评估价的0.3%

土地收益金:按地段等级收费标准×土地分摊面积(2006年12月31日前上市出售的房改房免收土地收益金)。

工本费:38元

测绘费:建筑面积*1.36元

调档费:20元(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交易手续费减半征收)

天津二手房交易流程

(1)看房

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小区环境、价格水平、是否有议价空间、是否存在拆改、是否带租约、是否带抵押、配套设施是否齐备和完好。

(2)议价

买方必须要求卖方出示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是否有共有权人,以此来确定卖方是否对该房屋享有有处分权。这是议价的基础,必须搞清楚谈判的对象。找准目标双方方才协商交易价格。

(3)签订二手房屋买卖协议

卖方提供了二手房屋相关的合法证件,买卖双方签订二手房屋买卖合同(或联系“天津代办网”签订房屋居间协议)。买卖双方就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定金交付金额时间、交房时间、过户时间、税费由谁支付、户口迁移时间、卖方是否同意并配合办理买房贷款、违约构成、违约赔付等等相关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买方可以向卖方缴纳定金并在协议书上签字。

(4)到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的产权交易大厅签订《天津房产买卖协议》

天津二手房买卖双方同时去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的产权交易大厅递件,携带房产证、身份证等等,天津各区产权交易大厅要求有所不同,例如武清区要求买方需要提供“个人征信报告”,到人民银行查询,北辰要求婚姻状况证明文件,河北区要求预约。

(5)房款进资金监管中心

一次性付款,签订《天津房产买卖协议》当天即可将房款存入资金监管中心、交纳相关税费并申请过户,有的区在签订《天津房产买卖协议》当天不能将房款存入资金监管中心、交纳相关税费并申请过户。这是另一个差异点。

贷款购房,签订《天津房产买卖协议》后按贷款银行要求将购房首付款存入资金监管中心,等待银行批复贷款。

(6)缴纳相关税费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俗称过户

一次性付款交易,携带付款资金监管的凭证、已交的各项税费的发票和卖方一起向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的产权交易大厅提交转移登记申请。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转移登记申请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缴费凭证,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买卖交易条件的天津二手房屋准予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产权有争议、有瑕疵或被查封则不予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贷款购房的,听贷款银行通知何时办理过户,除买卖双方同时到场并携带上述材料外,贷款银行需要提供贷款合同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以及他项权登记手续。

过户完毕时房管局向买方出具领件通知(领房本时所需的凭证)

(7)买方领的房本、卖方收到房款,按约定交接房屋。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介绍的天津二手房交易税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更多关于天津二手房交易税费的相关资讯,请继续关注武汉爱家网装修网。

夫妻共同创造财产,共同享受其带来的利益价值,在离婚时财产的分配方式基本上遵循均等分配的原则。那么,离婚财产分配法律知识有哪些呢?下面来看看吧。

离婚财产分配法律知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42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离婚财产分配法律知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离婚财产分配法律知识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31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离婚财产分配法律知识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8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9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离婚财产分配法律知识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最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1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1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1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15、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18、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0、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21、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22、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适用本意见。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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